目录


5.1 领导作用和承诺
高层管理者应通过以下活动,证明与环境管理体系相关的领导力和承诺:
——履行EMS 有效性责任;
——确保建立环境方针和环境目标,并且与组织战略方向和组织所处环境一致;
——确保环境管理体系要求与组织的其它运营过程相融合;
——确保能获取环境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
——沟通有效的环境管理及符合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确保环境管理体系达成预期的结果;
——领导和支持员工为环境管理体系有效做出贡献;
——促进持续改进;
——当适用于其所在区域职责时,支持其它相关管理解色发挥其领导力
注: 在这个国际标准中所指的“运营”宜广泛理解为与实现组织存在的目的相关的核心活动。
5.2 环境方针
高层管理者应在所定义的组织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建立、实施和保持环境方针:
a) 与之适宜:
1) 组织的意图;
2) 组织环境,包括属性、规模和自身活动、产品和服务的环境影响;
b)为建立环境目标提供框架;
c) 包括对环境保护的承诺,包括污染预防和组织环境相关的其它特定事项
注:对环境保护的其它特定事项承诺可能包括可持续资源使用,气侯变化减弱及适应,生特逆转和生态保护,或其它相关环境事宜(4.1)
d) 包括遵守合规性责任的承诺;
e) 包括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以增强环境绩效的承诺
环境方针应:
——保持文件化的信息;
——在组织内部进行交流,包括组织控制下的工作人员;
——可为相关方所获取。
5.3 组织的作用、职责和权限
高层管理者应确保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的相关角色的职责和权限得以明确,并在组织内部予以沟通,以促进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
高层管理者应授权职责和权限,以:
- 确保环境管理体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 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环境管理体系的表现,包括环境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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